经主管部门审批的会昌县博物馆章程
会昌县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博物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全称为会昌县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
博物馆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同济大道1号。
第三条 博物馆是经中共会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会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博物馆宗旨: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传承、弘扬会昌优秀历史文化成果和自然环境发展的代表性实物;提升公众的艺术和科学素养,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第五条 博物馆业务范围: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和艺术知识;
(四)完成会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博物馆行业管理部门为会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第七条 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会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任免博物馆馆长、副馆长;
(三)审查博物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博物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 5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设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党组成员担任,为当然理事;设1名执行理事,由博物馆行政负责人担任,为当然理事;
设7名理事,包括举办单位代表;职工代表、服务对象
和社会人士;人选原则上任命或推选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八)通过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
(九)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评估管理层的工作;
(十)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
(十一)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十六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一致,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组成,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成员在举办者代表、职工代表中产生。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博物馆的经营管理情况,对博物馆的工作提出建议和
意见;
(三)检查本博物馆财务情况,审查博物馆的年度财务报告和预
算报告;
(四)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五)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博物馆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与监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监事应具备履职的能力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监事会议事规则,按照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敬业的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理事会和馆长为代表的博物馆领导机构行使职责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和监督权;
(四)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有为本单位涉密信息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条 博物馆坚持履行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三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博物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博物馆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六条 博物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博物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博物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博物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博物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三条 博物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五十四条 博物馆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博物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由理事会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馆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章程报送会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核准。
(六)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五十六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博物馆的情况发生变化,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理事会认为需要修改章程;
(六)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博物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经理事会会议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会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博物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会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会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审核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博物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会昌县博物馆理事会。